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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作者:研究生部 来源:中国计量学院研究生部 点击:

 

各相关学院、研究生:

    《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部

                                     2016年5月11日

 

 

 

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中量大〔2016〕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和《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文件,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全面发展,持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公开答辩、择优推荐”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严惩弄虚作假。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按比例下达各省,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0元。浙江省教育厅每年10月份下达名额,每年评审1次。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具体表现为以下基本条件:

研究生就读期间以第一作者(特别注明的除外)或团队第一负责人,以学校为第一单位,取得与专业相关的学术成果或创新实践成果;所有成果应在评奖当年度9月30日前刊印、收录、授权或获奖。

      类型

 

基本条件

学术学位研究生

专业学位研究生

理工科

人文社科

英语水平

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应超过总分的60%

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应超过总分的60%

满足其中

1条

学术成果

1、发表SCI收录或EI收录期刊或一级期刊论文1篇;

2、授权发明专利1项;

3、发表核心期刊、EI收录会议论文和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合计3项以上。

发表CSSCI收录或一级期刊或核心期刊论文1篇。

1、发表SCI收录或EI收录期刊或一级期刊论文1篇;

2、授权发明专利1项;

3、授权发明专利(含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作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发表核心期刊论文和EI收录会议论文合计2项以上。

创新实践成果

参加 “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竞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定的国家级竞赛项目),获全国二等及以上奖项;或参加挑战杯竞赛,获浙江省一等及以上奖项。

第五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或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不及格;

4.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注册者或在3年规定学习时间内不能正常毕业。

第六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下达名额,学校按各学院研究生人数进行名额分配。若各学院符合基本条件人数低于分配指标,由学校组织竞争性评审,其他学院可再额外推荐符合条件申请者参加学校竞争性评审。

第七条 各学院须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经各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浙江省财政和学校共同设立,其中浙江省财政按研究生人数的40%、每生每年8000元拨款,其余由学校拨款。学校学业奖学金分为特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0000元/生/年,比例为5%;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8000元/生/年,比例为35%;二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4000元/生/年,比例为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期评审1次,学校按各学院研究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研究生体育达标测试合格及以上;

4.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成果显著。

第十条 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学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或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不及格;

4.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注册者或在3年规定学习时间内不能正常毕业;

5. 未缴清当学期学费、住宿费者。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末,各学院根据《中国计量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测评办法》进行本学期研究生综合测评,组织评审工作。

第四章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面向全日制脱产研究生新生,每生10000元,比例为100%,分5学期发放。

第十三条 本硕创新奖学金:从录取的本硕创新新生中确定,一志愿考生每生6000元,调剂考生每生4000元,新生入学报到后审核。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成立校、院两级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组织,负责依据国家和学校规定组织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校、院两级评审组织应在评审前公布成员名单。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部负责人、导师代表和学院分管领导等组成;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和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成员由研究生教育分管书记、院长等管理人员以及导师、研究生等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符合评审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奖学金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学院应汇总、整理申请者业绩材料形成申请人业绩统计表,在学院评审会前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初步评审,其中国家奖学金须由申请人公开答辩,评审过程中应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就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研究成果和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高低为序确定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

第十八条 经研究生部审核通过后,学院应将推荐名单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其中国家奖学金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奖学金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须包括所有申请者的科研业绩以及推荐结果。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须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填写获奖研究生推荐汇总表,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学校网站和研究生部网站进行公示,其中国家奖学金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奖学金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按规定向获奖研究生发放奖学金和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适时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研究生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加强研究生奖学金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一旦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取消该生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及证书,并按《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计量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量院〔2014〕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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